Uber遭交通部勒令停業 抗罰首勝
2015-11-19 17:14 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╱即時報導新興手機叫車平台Uber App日前遭公路總局裁罰、勒令停業,罰鍰累積近四千萬元。Uber公司訴願未果提行政訴訟,同時也請求停止執行勒令停業處分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,公路總局裁處勒令停業逾越公路法規定,撤銷處分,判決Uber在台登記的台灣宇博公司勝訴。本案仍可上訴。台北市區監理所調查,Uber用網路招募司機,藉由Uber APP平台指揮調度車輛營運載客,載客完成後乘客用信用卡付款,Uber再和司機拆帳。交通部公路總局認為Uber與司機均未經核准,擅自經營汽車運輸業,依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對Uber裁處十至十五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業,並對司機開罰五萬元且吊扣車主汽車牌照兩個月。公路總局當庭提出Uber網站資料,內容提及「Uber 需要像您一樣的合作夥伴。成為 Uber 的獨立合作夥伴,賺取豐厚的收入。自己當老闆,並且自由安排服務時間以賺取車資。」公路總局認定Uber與駕駛確實經營運輸服務以及載客收費才依法開罰。公路總局表說,「如果這不算經營,哪樣才算?」Uber網站內容已明確吸引消費者並邀約一同加入,像是標語「想要改變朝九晚五的生活?成為 Uber 的獨立合作夥伴,您可以自行調配時間並自由彈性載客」、「不論您要養家糊口或想增加積蓄,Uber 都能夠讓您在適當的時段上路載客。還能選擇您載客的時間、地點和對象。」Uber否認經營「汽車運輸業」,指出公司登記僅是管理顧問業、資料處理服務業、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、第三分支付服務業、其他工商服務業等,認為公路總局罰錯對象。Uber委任律師指出,Uber APP 實際上是由荷商公司經營,並非台灣宇博公司。雖然兩者屬同集團,但不同法人。台灣宇博公司並無涉入或維持該平台,認為處分無理由。法院指出,公路總局稱裁處「勒令停業」範圍包含Uber所有營業行為。但Uber在台營業登記項目有「管理顧問業、資料處理服務業、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、第三方支付服務業」等6項都不是公路法規範的範圍,公路總局不得依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為據,勒令Uber停止從事營業行為。法院認為,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中所稱「勒令其停業」,應指勒令停止行為人經營「汽車運輸業」,而不及於行為人經營其他非屬「汽車運輸業」以外的事業。另外,公路總局與駕駛間的行政訴訟仍在審理中。
http://udn.com/news/story/9/132497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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